近期,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青海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青海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全文如下。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精神,進一步深化全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現結合省情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青海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立足青海“三個最大”省情定位和“三個更加重要”戰略地位,扛牢“國之大者”責任,積極穩妥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充分發揮集體林業在維護生態安全、助力鄉村振興和推動農牧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促進森林資源持續增長、森林生態質量持續提升、林區發展條件持續改善、農牧民收入持續增加,為打造生態文明高地、建設產業“四地”貢獻力量。
到2025年,基本形成權屬清晰、責權利統一、保護嚴格、流轉有序、監管有效的集體林權制度。在此基礎上,持續健全和完善資源保護高效有力、森林經營適度規范、金融賦能更加顯著、林權價值增值途徑靈活多樣、農牧民收入持續增加、林權流轉和抵押貸款交易規范有序的集體林業可持續發展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二、主要任務
。ㄒ唬┏掷m推進“三權分置”,釋放集體林發展活力。落實所有權,基于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及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各縣(市、區)要全面摸清集體林地資源底數。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維護農牧民集體對承包林地發包、調整、監督等各項權能。充分保障林業經營者通過承包或者流轉享有經營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穩定承包權,保持集體林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確保集體林地應確盡確,林權類不動產證書應頒盡頒。家庭承包林地承包期屆滿時,無林地承包糾紛或其他法律糾紛的,可直接續包;有林地承包糾紛的,可在調處后無權利轉移障礙的前提下繼續承包。在承包期內,未出現承包地法定收回情形或合同約定收回情形的,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林地,不得以村民會議決定強行要求承包方交回承包林地。保障進城落戶農牧民合法林地權益,鼓勵依法自愿有償轉讓,不得強行收回。放活經營權,林地經營權可以依法再流轉或者依法向金融機構進行融資擔保。林地經營權合同終止時,要保障林地經營權人的林木財產權益,鼓勵林地受讓方以公允價格受讓林木所有權,維持林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流轉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經營權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發證,可以作為林權抵押貸款、申報林業項目、申請林木采伐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的憑證。
(二)引導適度規模經營,盤活林地林木資源。積極穩妥推進林權流轉,引導農戶與經營主體通過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鼓勵林木所有權或使用權與林地經營權一并流轉,流轉林地經營權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推進林權數字化建設,各縣(市、區)要將林地承包經營合同信息錄入林權綜合監管系統,為林權流轉提供林權信息查驗服務。加快建立省級集體林權流轉及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發揮現有縣(市、區)集體林權流轉服務中心作用,提高流轉管理效率,便捷社會資本林權投資。積極探索組建各級林權收儲機構,整合零散分布的集體林資源實現規;洜I。推廣多種合作經營,支持家庭林場、村集體林場、林業合作社、林草企業等多元化新型適度規模經營主體發展,引導農戶采取以股份合作為主的多種形式聯合經營。加強對社會資本投資林業的全過程監督,提升集體林業發展活力。健全利益聯結機制,分區分類探索建立國有林場經營性收入分配激勵機制,具備條件的國有林場試點性統籌集體和個人承包的集體林地開展代行管理經營或合作經營,發揮國有林場技術、資金等優勢,在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前提下,進一步盤活并合理利用集體林地資源,探索開展林下種植、養殖和森林生態旅游等非木質資源開發利用。
(三)加強森林經營管理,推動集體林資源提質增效。優化公益林管理,依法依規保護經營利用公益林,科學劃定公益林范圍,不得隨意擴大范圍,合理優化公益林中集體林的比例。實行公益林分區分類指導、差異化管理,為集體林經營、林區經濟發展、農牧民就業增收留出空間。完善森林經營管理機制,縣(市、區)林草主管部門探索建立以森林經營方案為基礎的管理制度,按照多點少面方式開展一批森林可持續經營試點,探索建立集體林經營政策、投入、技術和保障等制度體系,將森林經營方案作為審批林木采伐、安排林業項目等行政管理事項的重要依據。各縣(市、區)林草主管部門要強化對森林經營方案執行情況的監管,滿足森林經營中合理合法的林木采伐需求。提高集體林地生產力,堅持以水定綠,量水而行,合理調配水資源支持集體林地植樹造林、經濟林建設等項目,推動集體林資源提質增效。實施森林質量精準提升工程,推廣森林高效經營模式,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撫育、優化林種樹種結構等措施,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推行全周期森林經營,通過采伐更新、撫育復壯、擇伐補造等措施,加快低產低效林和成過熟林改造更新。
。ㄋ模┩苿恿謽I產業發展,拓寬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堅持生態保護優先,科學發展林業產業,尊重人民主體地位和群眾首創精神,因地制宜,分區分類施策,加強規劃引導,不斷釋放改革紅利。積極統籌鄉村振興、綠色經濟和循環經濟發展等政策措施,支持枸杞、沙棘、中藏藥、雜果等特色優勢林業產業發展。積極探索發展林產品精深加工、自然教育、游憩休閑、森林探險、森林康養等森林生態產品延伸產業,拓寬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著力培育一批主營業務突出、競爭力強、成長性好的專精特新林草企業和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加強區域林業產業特色品牌建設和森林生態產品宣傳推介。按照有關資金管理辦法,統籌安排財政資金支持集體林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林區發展條件。將符合條件、先進適用的林業生產機械按程序納入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ㄎ澹┘哟蠼鹑谥С至Χ龋嵘⻊樟謽I能力。完善綠色金融服務機制,優化林權抵押流程,提高林權抵押率,林業經營主體利用集體林地發展經濟林、林下經濟等非木質林產品利用模式的,可將集體林地承包經營合同作為林業經營收益權抵押貸款的憑證。商業銀行林權抵押貸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項貸款不良率3個百分點(含)以內的,可不作為監管部門監管評級和銀行內部考核評價的扣分因素。創新綠色金融產品,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探索開展林業經營收益權等質押貸款業務。鼓勵各金融機構積極開展面向農牧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林業龍頭企業、集體林承包大戶、家庭林場等林業經營主體需求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支持林權收儲機構為林權抵(質)押貸款提供市場化收儲擔保。探索基于碳匯權益的綠色信貸產品,對納入碳減排支持工具范圍的,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支持符合相關貸款貼息政策的林業項目按既有資金渠道申請貸款貼息。積極推進森林保險,支持保險機構創新開發各類森林保險產品并形成良性市場競爭機制,落實森林保險保費補貼政策,提高林業產業綜合保險保障水平。
。┙鉀Q歷史遺留問題,強化林權登記監管。加強數據整合與信息共享,各縣(市、區)林草主管部門全面厘清集體林確權發證情況,做好林權登記造冊、檔案管理等工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林權管理檔案依法依規登記做好林權證辦換發工作。加快推進林權登記存量數據整合移交,納入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管理。推動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與林權綜合監管平臺有效對接,實現林權審批、交易和登記信息實時互通共享。完善地籍調查,基于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及年度變更調查成果,妥善解決集體林地類重疊、權屬交叉等問題。開展集體林權首次登記的,相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發揮村組作用,在承包合同簽訂前,開展地籍調查工作。已登記的整宗林地申請變更、轉移、抵押登記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新提交林權地籍調查成果。因原林權登記成果圖件缺失、界址不清,確需開展補充調查的,由縣(市、區)政府組織開展地籍調查。已確權發證并流轉的集體林地,在經營者提出辦證申請后,辦理經營權證。實行經營權人繼承和自愿有償退出政策,賦予經營權流轉和融資擔保權能。制定出臺省級林權流轉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處機制,完善林權糾紛調處統計報告制度。
三、保障措施
。ㄆ撸┘訌娊M織領導,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將其納入林(草)長制工作范圍,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并將“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集體林權承包經營糾紛調處”等相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經費預算。市縣兩級原則上不制定配套文件。要建立改革任務臺賬,組織精干力量專職推進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明確責任單位、時間表和路線圖,確保改革落地見效。省林草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等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建立多部門參與整體聯動的工作運行機制,各負其責,形成合力。
(八)深化制度改革,著力探索可行路徑。鼓勵西寧市、海東市在保障種樹農民收益權、發展林業適度規模經營、完善林權投融資機制、規范集體林權流轉、推進林業產業發展、調處林權矛盾糾紛等方面發揮區域優勢,探索一批有效的經驗做法。鼓勵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玉樹州、果洛州、黃南州充分發揮資源優勢,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探索推進符合當地實際的林業產業發展和林權價值增值途徑。
。ň牛┩晟乒芾眢w系,強化督導考核評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依法明確林草主管部門職責,進一步理順林業工作機制,加強基層林草工作力量。依托林(草)長制考核機制,保持集體林權制度主體改革和深化改革工作的延續性,強化林改工作隊伍建設。省林草局要建立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效評價指標體系,將評價結果納入林(草)長制督查考核范圍,加強督導檢查,督促完成問題整改,重大事項及時向省委、省政府請示報告。各級林草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依法查處涉林草案件,明確執法職責,維護資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