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 多杰熱旦
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依法治國為主題,提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任務,標志著我國進入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新時期。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然要求我們黨依法執政、依規管黨治黨建設黨。紀檢監察機關在推進依法治國中擔負著重要使命和重大責任,必須全面落實四中全會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部署要求,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監督執紀問責,運用黨規黨紀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
一、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監督執紀問責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對紀檢監察工作的必然要求
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監督執紀問責,是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的有機統一。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憲法確立了黨的執政地位,賦予黨治國理政的責任和使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既要求我們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又要求我們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建設黨。依規治黨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依法治國是黨改進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的重要體現。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都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的正確目標,反映了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國必然要求依規治黨,依規治黨又切實保障依法治國,兩者從根本上是一致的,是相輔相成、相依共存、相促共進的。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新形勢下,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必須堅持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的有機統一,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解決腐敗問題,依紀依法推進監督執紀問責,堅定不移懲治腐敗,科學有效預防腐敗。
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監督執紀問責,是解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面臨矛盾問題的有效手段。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嚴明黨的紀律,鐵腕改進作風,堅決懲治腐敗,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復雜,從嚴治黨任務緊迫,防止“四風”反彈任務艱巨,頂風違紀現象時有發生,腐敗蔓延勢頭尚未有效遏制,人民群眾還有許多不滿意的地方。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推進監督執紀問責,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依紀依法堅決懲治腐敗,全力維護法紀的嚴肅性。
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監督執紀問責,是科學防治腐敗的根本途徑。從腐敗現象的發生機理來看,腐敗的實質是公共權力的濫用,體制機制的缺陷、制度管理的漏洞是腐敗滋生的主要根源。一些重點領域之所以腐敗問題屢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關鍵在于缺乏科學有效的監管機制和法律制度為保障。科學防治腐敗,必須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監督執紀問責,使監督執紀問責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不因領導人意志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健全反腐倡廉法律法規和制度體系,注重用黨規黨紀約束黨員干部行為;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以制度控制權力;依紀依法查辦腐敗案件,嚴厲打擊違紀違法行為,彰顯法治權威;強化廣大黨員干部尤其是各級領導干部的法紀意識,營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沒有特權、制度約束沒有例外”的社會氛圍。
二、按照黨規黨紀嚴于國家法律的要求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
四中全會《決定》強調,“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堅決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監督執紀問責,首先要建立一套系統配套、切實管用的紀律規定,健全完善黨內法規。一要抓緊做好現有黨內法規的清理工作。根據實際需要,把那些經過實踐檢驗、適應形勢發展的黨紀政紀規定和行政規章上升為法律法規,盡快形成較為完整的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對現有法規制度,過時的要及時廢止,不完善的要適時修訂完善,需要細化的要盡快制定實施細則,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緊制定。二要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的各項制度規定。健全腐敗案件揭露、查處機制,暢通來信來訪和網絡等各種信訪舉報渠道,完善保護證人、舉報人制度;規范國家工作人員從政行為方面的法律規定,健全完善防止利益沖突、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任職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規,著力整合預防腐敗各項法規制度;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建立預警處置、考核評估、動態管理等制度,健全內控機制,形成積極防范、有效監督、嚴格管理相結合的科學防控機制;加強廉政教育方面的制度建設,把理想信念和廉潔從政教育融入各項制度規范之中,完善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崗位廉政教育等制度,構建思想教育的說服力和制度建設的約束力相結合的預防教育機制。三要加強對黨內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提高制度執行力。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當前,一些法規制度落實不到位,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法規制度的執行中形式主義、執行不力的問題依然存在。要以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為重點,采取廉政法規測試、廉政談話、法規業務培訓、廉政法規制度展覽、編印學習材料等措施,加強黨規黨紀的教育宣傳,使制度內化為黨員干部的行為規范。要發揮領導干部的表率作用,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遵守黨規黨紀,帶頭遵守國家法律,在執行制度上以身作則、以上率下。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職能,采取重點抽查、明察暗訪、集中督查、信訪監督、約談提醒等方式,加強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制度規定的行為,嚴肅追究責任,杜絕“破窗效應”,確保黨規黨紀的剛性約束,以嚴的紀律保障制度的貫徹執行。
三、嚴格依紀依法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
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監督執紀問責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內容,體現了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的有機統一,順應了新時期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發展趨勢。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依紀依法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著力抓好四個方面的工作。
一要嚴明黨的紀律。四中全會《決定》指出,“黨規黨紀嚴于國家法律,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不僅要模范遵守國家法律,而且要按照黨規黨紀以更高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堅定理想信念,踐行黨的宗旨,堅決同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黨員是有著特殊政治職責的公民,首先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同時必須遵守嚴于國家法律的黨規黨紀。黨的紀律是多方面的,政治紀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關鍵的紀律。加強紀律建設,首先要嚴明黨的政治紀律,紀檢監察機關要把維護黨的政治紀律放在首位,加強對政治紀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查處“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為,確保黨的集中統一。在青海這樣的民族地區,要把反對分裂、維護穩定作為衡量黨員干部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的一條重要標準,制定完善黨員干部在反分裂斗爭中的具體行為準則,嚴明反分裂反滲透斗爭的紀律要求,對在涉藏維穩工作中態度曖昧、立場搖擺或不認真履行維穩職責的黨員干部,要及時批評教育和督促改正,構成違紀的嚴肅處理。要嚴明黨的組織紀律,對違反民主集中制、在黨內搞非組織活動、擅自改變黨組織決定、不嚴格執行請示報告、長期不參加組織生活的行為,嚴肅追責,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決不允許有不接受組織監督和不受黨紀約束的特殊黨員。
二要深化作風建設。四中全會《決定》強調,要“依紀依法反對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形成嚴密的長效機制。”深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馳而不息正風肅紀,加大執紀監督、公開曝光力度,使作風建設落地生根、成為新常態。持續發力改進作風,從嚴查處違規違紀行為,著重查處黨的十八大后、中央八項規定出臺和開展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后頂風違紀的行為,越往后執紀越嚴,不斷釋放從嚴管黨治黨的強烈信號。健全領導干部帶頭改進作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機制,完善直接聯系群眾和服務群眾制度,完善選人用人責任追究制度,改革政績考核機制;規范和嚴格執行領導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的各項制度規定,完善并嚴格執行領導干部親屬經商、擔任公職和社會組織職務、出國定居等相關制度規定,既加強對領導干部個人行為的監管,又加強對領導干部親屬行為的監管,切斷領導干部為親屬牟取和輸送利益的通道,堅決克服特權思想和作風。要善于發現和總結基層在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的一些好做法、好經驗,歸納上升為規范性制度,形成作風建設常態化機制。
三要弛而不息懲治腐敗。查辦案件是懲治腐敗的直接手段,也是紀檢監察機關的重要職責。《決定》指出“對任何腐敗行為和腐敗分子,必須依紀依法予以堅決懲處,決不手軟。”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就要把保持反腐高壓態勢與依紀依法查辦案件結合起來,既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堅決遏制腐敗蔓延勢頭,又堅持依紀依法安全文明辦案,實現懲治腐敗更大的政治、社會和法紀效果,發揮辦案的治本作用。要堅持實體正義和程序合法的統一,依紀依法調查取證和組織協調辦案,把嚴格執行程序貫穿于執紀辦案全過程,使初步核實、證據收集、辦案措施使用、移交線索、案件審理等各環節,都有規可依、有章可循,保證辦案工作依紀依法進行。加強對辦案程序、調查手段、辦案紀律和辦案場所安全防范措施的監督檢查,辦案人員違反規定和程序、不正確履職,造成嚴重后果的,既要追究辦案人員的責任,也要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四要嚴格責任追究。嚴格的責任追究,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要保證,也是督促各級黨委和紀委把責任落到實處的“撒手锏”。依紀依法實施責任追究,就要抓緊制定完善切實可行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辦法,健全責任分解、檢查監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鏈條,有錯必糾、有責必問。注重解決好三個方面的問題,首先要明確責任追究主體,解決追究誰的責任問題。將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分解到各級領導、各有關部門(單位),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做到任務細化到人,職責明確到人,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主次分明,便于落實。其次要明確責任追究內容,解決追究什么責任的問題。按照責任制的要求,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任務逐項細化,明確目標和要求,真正做到“履行責任有規范,檢查考核有標準,責任追究有依據”。第三要明確責任追究標準,解決如何追究的問題。要從源頭上抓好責任制落實,建立健全有關制度,以制度約束人、管理人、考核人。并針對不同情況,明確責任追究標準,做到規定在前、懲處在后,防止在處理過程中失之于偏、失之于軟的現象,避免或減少隨意性。真正體現責任追究的嚴肅性、可操作性和懲戒性,達到警示他人、促進工作的目的。